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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新准则规定:如果2009年3月31日2008年的年报已经管理层批准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09年5月进行,发现需调增或调减应缴所得税,此业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还是会计差错?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笔者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与此前类似文件的相关规定精神基本相同。

实践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涉及几种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⑴不涉及纳税调整和业务处理差错情况下预缴所得税额与汇算后应纳税额的差异。这种情况企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款无差异,只涉及应补或者应退税款的会计处理,这可以作为日常业务处理,而不需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⑵会计政策与税法差异引起纳税调整,从原理上说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汇算清缴是在会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处理;如果汇算清缴是在会计报表批准报出之后,理论上仍应按该准则的相关规定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不过,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注:所属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注:所属年度的次年)的纳税调整。”此类事项的会计处理可以按此简化。

⑶发现的业务处理差错的调整。属于会计处理差错以及舞弊的,在报表报出前发现的,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中有关应调整事项的规定处理;在报表报出后发现的,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来处理;属于税务处理差错,如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涉及会计处理的,分别情况,归入前述几种情况确定会计处理;

⑷以上情况的组合,应该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