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收到国税局返还的以前年度的地方所得税(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执行先征后退),请问此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还是冲减“所得税费用”科目?现在“财会[2000] 3号”或“财会[2001]43号”是否有效?